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严格把关,在站期间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适当承担部分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流动站)两级管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博士后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对外联系、行政审批等管理事务。
第六条 设站学院是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管理单位,流动站站长原则上由设站学院院长担任,负责本流动站管理运行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招收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三)来自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符合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收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 招收类型
按照资助经费的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博士后、国家专项计划资助博士后、学校资助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由国家下拨资助名额及经费,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身份进入学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二)国家专项计划资助博士后: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含派出项目、引进项目)、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进入学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三)学校资助博士后:以学校资助经费的形式进入学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经费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
第九条 合作导师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能力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100万元以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主持经历。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中有4年未出站(不含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有被退站处理达2人的,1年内不得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招收程序
(一)合作导师初试。申请人与合作导师联系,提交《西安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人员审批表》等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进行初试,确定研究课题和主要研究思路,初试通过后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学院、流动站审核;
(二)学院、流动站审核。学院、流动站按照本站要求对申请人从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经所申请学科教授委员会审核并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招收博士后人员审批表》意见;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经流动站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向学校人才办提交申请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人才办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交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批进站人员,发放进站通知书;
(五)办理报到手续。已获批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到流动站和学校人事部门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流动站和合作导师请假;无故逾期半个月未报到的,按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由流动站负责,流动站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开题,并制定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满一年,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来的综合表现、研究进展、科研成果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陕西省博士后项目资助等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求,经学校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保证在站博士后按期出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原则上不得延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报学校人才办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流动站不定期举办博士后论坛、博士后沙龙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流动站承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博士后学术会议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身份的博士后薪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等按照所在单位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非在职人员身份博士后待遇:
(一)薪资待遇23万元/年,期限2年,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在站时限期满停发薪资待遇,人事关系等按有关人事政策执行。
(二)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生活补贴(或资助),所获补贴、资助不计入校发薪资待遇标准内。
(三)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发放一定科研工作补贴。学校选派到外地研究院从事科研工作人员,享受额外的科研、生活津贴5万元/年;
(四)提供科研经费2万元/年,期限2年;入站当年认定讲师职称,在站期间可根据个人成果情况,申报副教授职称评审;在站期间,学校免费提供40㎡精装住房1套。
第十九条 在站期间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科)基金者(拟受聘思政课专任教师岗位者获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可直接受聘学校教师岗位,纳入正式编制。出站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相应层次的,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享受相应人才层次引进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子女入托权利,但不迁移户口。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在站期间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可根据研究计划申请延长在站时间,延期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薪资标准按照副教授七级标准执行(不包含业绩绩效)。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标准。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任务,在站期间取得以下科研成果:
1.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SCI、SSCI、CSSCI论文2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奖励1项(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二十三条 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按要求提交出站考核有关材料,参加出站考核;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全国博士后有关计划项目资助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需完成《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二)出站考核合格后,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向学校人才办提交相关出站材料;
(三)人才办负责材料审核,提交省博管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博士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三)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四)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八)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4年的。
第二十六条 退站。在站博士后无法按期达到出站条件的,按照人社部相关规定予以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获批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资产等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认定和经费管理按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办法执行;在站博士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的认定,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且以西安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西科发〔201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