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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西科办发〔2023〕85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作者:   分享到:

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严格把关,在站期间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适当承担部分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流动站)两级管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博士后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对外联系、行政审批等管理事务

第六条 设站学院是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管理单位,流动站站长原则上由设站学院院长担任,负责本流动站管理运行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七条  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三)来自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符合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收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  招收类型

按照资助经费的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博士后、国家专项计划资助博士后、学校资助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由国家下拨资助名额及经费,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身份进入学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二)国家专项计划资助博士后: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含派出项目、引进项目)、港澳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进入学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三)学校资助博士后:以学校资助经费的形式进入学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经费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

第九条  合作导师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能力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00万元以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主持经历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中有4年未出站(不含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有被退站处理达2人1年内不得新招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招收程序

(一)合作导师初试。申请人与合作导师联系,提交《西安科技大学招博士后人员审批表》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进行初试,确定研究课题和主要研究思路,初试通过后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学院、流动站审核;

(二)学院、流动站审核。学院、流动站按照本站要求对申请人从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经所申请学科教授委员会审核并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招博士后人员审批表》意见;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经流动站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向学校人才办提交申请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人才办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提交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审批进站人员,发放进站通知书;

(五)办理报到手续。已获批进站的博士后应及时流动站和学校人事部门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流动站和合作导师请假;无故逾期半个月未报到的,按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由流动站负责,流动站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开题,并制定研究计划;合作导师应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满一年,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来的综合表现、研究进展、科研成果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陕西省博士后项目资助等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求,经学校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保证在站博士后按期出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原则上不得延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报学校人才办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流动站不定期举办博士后论坛、博士后沙龙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流动站承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博士后学术会议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身份的博士后薪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等按照所在单位政策执行。

第十八 非在职人员身份博士后待遇:

(一)薪资待遇23万元/年,期限2年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在站时限期满停发薪资待遇,人事关系等按有关人事政策执行。

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生活补贴(或资助)所获补贴、资助不计入校发薪资待遇标准内。

)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发放一定科研工作补贴。学校选派到外地研究院从事科研工作人员,享受额外的科研、生活津贴5万元/年;

)提供科研经费2万元/年,期限2年;入站当年认定讲师职称,在站期间可根据个人成果情况,申报副教授职称评审;在站期间,学校免费提供40㎡精装住房1套。

第十九条 在站期间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社科)基金者拟受聘思政课专任教师岗位者获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可直接受聘学校教师岗位,纳入正式编制。出站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相应层次的,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享受相应人才层次引进待遇。

第二十条  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子女入托权利,但不迁移户口。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在站期间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可根据研究计划申请延长在站时间,延期不超过1年延期期间薪资标准按照副教授七级标准执行(不包含业绩绩效)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标准。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任务,在站期间取得以下科研成果:

1.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SCI、SSCI、CSSCI论文2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奖励1项(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二十三条  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向流动站提交出站申请,按要求提交出站考核有关材料,参加出站考核;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全国博士后有关计划项目资助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需完成《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二)出站考核合格后,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学校人才办提交相关出站材料;

(三)人才办负责材料审核提交省博管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博士后,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三)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四)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八)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4年的。

第二十 退站。在站博士后无法按期达到出站条件的,按照人社部相关规定予以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退还获批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资产等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第二十  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认定和经费管理按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办法执行;在站博士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的认定,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且以西安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西安科技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西科发〔2019〕17号)同时废止。